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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電網公司供應商行賄行為信息記錄及處置辦法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18-06-21 14:55:21  來源: 本站原創

     

    為進一步規范供應商管理工作,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良性競爭環境,防止在工程建設及物資采購等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促進公平交易和招投標領域廉潔誠信體系建設,凈化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市場,公司修訂了《南方電網公司供應商行賄行為信息記錄及處置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5月25日起生效?,F就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術語定義

    (一)本公告所稱供應商是指通過提供勞務、貨物、工程、智力服務等獲得資金或者其他報酬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自然人,包括承包商、供貨商、服務商。

    (二)本公告所稱行賄行為是指在與公司經濟往來活動中,有關企業和個人違反公平競爭原則,采取給予財物、提供好處或便利等方式,獲取交易機會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二、禁入原則及標準

    (一)因行賄行為,致使公司系統1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市場禁入期限為1年;2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市場禁入期限為1年半;3人及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市場禁入期限為2年。

    (二)因行賄行為,致使公司系統1至2人受處分或被誡勉談話的,市場禁入期限為半年;3人及以上受處分或被誡勉談話的,市場禁入期限為1年。

    (三)因行賄行為,致使公司系統1個單位(部門)被責令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的,市場禁入期限為1年;2個及以上單位(部門)被責令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的,市場禁入期限為2年。

    對于行賄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以前的,實施市場禁入的區域僅限于案發單位所轄區域。

    對于行賄行為情節輕微,且能及時整改,知錯認錯悔錯改錯態度較好的供應商,可以從輕處理,但實際執行禁入時間不能少于應禁入時間的三分之二。

    對行賄行為性質惡劣、影響嚴重的,按照從重或者加重的原則,在上述條款基礎上加大市場禁入力度,實際執行禁入時間不宜多于應禁入時間的三分之一。

    市場禁入及恢復投標資格的時間自公司物資部正式發布實施之日起生效。

    被實施市場禁入的供應商,在禁入期或禁入期滿后,發現其以前還有其他行賄行為的,應合并計算,并根據計算結果延長或新增禁入期;再次發生行賄行為的,永久不得進入南方電網市場。

    個人有行賄行為,且相關證據材料證實其行賄行為與供應商及投標人謀取中標、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相關的,該供應商及投標人也同樣根據上述條款實施相應期限的市場禁入。

    總公司因行賄行為被記錄和實施市場禁入的,其下屬分公司共同承擔責任;分公司因行賄行為被記錄和實施市場禁入的,總公司共同承擔責任;母公司因行賄行為被記錄和實施市場禁入的,子公司不承擔責任;子公司因行賄行為被記錄和實施市場禁入的,母公司不承擔責任。

    三、基本程序

    (一)禁入

    公司及所屬分子公司收到供應商行賄行為信息后,約談相關供應商,公司根據供應商行賄信息及約談情況,發文對供應商實施相應年限的市場禁入,市場禁入情況在陽光電子商務平臺公告。

    (二)恢復

    被實施市場禁入的供應商在禁入期滿后,必須向公司物資部(或其授權的分子公司供應商歸口管理部門)提交包括禁入期限內的整改措施等內容的保證書,經公司物資部(或其授權的分子公司供應商歸口管理部門)和本級監察部門共同審核同意,經審批后方可進入南方電網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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